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

2024-05-18 16:21

1. 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

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认可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

2.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保荐人应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持续从事某一企业的 保荐工作。 保荐人应当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勤勉尽责。 保荐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从事保荐业务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
法律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七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一)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
(二)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信其具备《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三)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四)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确信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信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
(六)代表被保荐人报送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第八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一)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二)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五)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六)代表被保荐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