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一海外公司运营我司游戏,海外公司提供了版权使用费,请问这笔费用要不要交增值税?

2024-05-18 12:32

1. 公司授权一海外公司运营我司游戏,海外公司提供了版权使用费,请问这笔费用要不要交增值税?

暂时而言是不会产生处罚的
目前来说预收账款提前收取并不是很敏感的
对方打过货款来暂时没有提取货物,是不能开发票的
开票必须等对方提取货物并且确认收取后才能开票,如果几个月的时间税务局是不会管的
如果数额比较大,等待时间又比较长,你们又正好被税务局查到,他们最多也就是看看你们的
合同,如果合同没问题的话,应该可以解释,不过建议你们尽快办理进出口资质,如果税务局
非要查的话就没办法了

公司授权一海外公司运营我司游戏,海外公司提供了版权使用费,请问这笔费用要不要交增值税?

2. 我们游戏公司,参加国外的赛事,奖金,要交增值税么,所得税怎么叫?

增值税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地域管辖权,所以国外的赛事不要在中国交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属人原则即居民管辖权收入无论来源于境内境外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香港公司从大陆取得游戏分成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香港公司没有类似国内公司的营业税、增值税或附加税。另由于香港实施地域来源的税收原则,只有在香港产生的利润才予以征收利得税,换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需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香港公司从大陆取得游戏分成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4. 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吗

关税和17%的增值税都是在海关交.进口的增值税率一律是17%,不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进口减免很少,关税与增值税的减免也不同。在国家目录上的国外投资进口固定资产可以2税都减免,一般商品是不能减免的。来料加工复出口可以。
如果是消费税应税商品,还要交进口环节消费税,也在海关交。

5. 海淘需要交增值税吗

海淘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新税制交易额的规定
  与之前实行的行邮税限额相比,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了2000元。在交易额度上限方面,相较于之前的行邮税,新政后个人每年度的交易最大额为20000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海淘需要交增值税吗

6.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需要交增值税吗

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 境外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

境外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8. 支付境外费用要交增值税吗

第一种情况:比较冬烘的做法。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自行约定所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其实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通过合约来约定“重大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条款一样,根本无效。
简单讲,税款是上交给国家的,所以不可能交给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境外企业“到手”的款项,都是不含税的,这个无需约定。例如,某项服务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税款如何缴纳境外企业不管,最终合同需保证境外企业“到手”100万,则这个100万就是不含税的。
第二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全部税款。《关于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年03月01日)明确如下: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1+6%=94.34(万元)“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对这个解读,我们补充以下几点:1、这个解读中的案例,说的合同价款是含税的。合同总金额是100万,境内企业代扣了9.34万企业所得税,5.6604万增值税,0.3962万城建税,0.1698万教育费,0.1132万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汇往境外的净支付额,是84.3204万;2、这个解读中的案例,只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城建税等都是附加税,是在计算得出增值税后才能计算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不含税换算过程中,分母要除以(1+6%×12%)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全部税款。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所能碰到的常见情况。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净支付额(不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A—A÷(1+6%)×6%—A÷(1+6%)×10%=B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则A=B÷(1—10%)×(1+6%)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扣缴增值税= 【B÷(1—10%)×(1+6%)】÷(1+6%)×6%= B÷(1—10%)×6%;扣缴所得税=【B÷(1—10%)×(1+6%)】÷(1+6%)×10%= B÷(1—10%)×10%.
第四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C(注意这个C和第三种情况的B不同,我们讲过,最终支付给境外企业的,都是不含税,这是不以双方如何约定为转移的,但在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下,这个C应该比B多一块儿所得税的钱),即净支付额为C —C÷(1+6%)×6%,则有如下公式成立:A—A÷(1+6%)×6%—A÷(1+6%)×10%=C—C÷(1+6%)×6%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净支付额,则A=C÷(1—10%)扣缴增值税= C÷(1—10%)÷(1+6%)×6%= C×6.2893%扣缴所得税= C÷(1—10%)÷(1+6%)×10%= C×10.4822%
第五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D,净支付额为D—D×10%,则有如下公式成立:A—A÷(1+6%)×6%—A÷(1+6%)×10%=D—D×10%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净支付额,则A=D×(1+6%)
扣缴增值税= D×(1+6%)÷(1+6%)×6%= D×6%扣缴所得税= D×(1+6%)÷(1+6%)×10%=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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